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5-15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30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4年4月18日,省应急厅执法局第二检查组和安全专家到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蒽醌车间盐酸泵电机外壳未接地。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张茂雷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张茂雷任命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4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5-15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30  号

被处罚单位: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新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4年4月18日,省应急厅执法局第二检查组和安全专家到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山东神工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蒽醌车间盐酸泵电机外壳未接地。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张茂雷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张茂雷任命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4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