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行政处罚决定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29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
地 址: 峄城区榴园镇后湖村206国道627公里路西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波波 职务: 站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4月15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内容和4月10日下午核查情况,对枣庄市峄城区恒源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加油站站长杨波波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北侧加油区外停有一辆油罐车,罐内存有柴油,加油车油罐尾部左侧下方有一小型加油机;通过调阅该加油站监控录像,发现该油罐车停放时间最少在3月25日前,且存在在加油区外违规加油情况。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王孝雷和杨波波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复印件、王孝雷和杨波波任命文件复印件、王孝雷和杨波波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32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