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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4-06-03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34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西北杨村路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左金余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检测)。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81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81号,采集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部分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JJG 695-2019《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第5.5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5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6-03    来源: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34  号

被处罚单位:枣庄市汇晶通宝石英石有限公司                            

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西北杨村路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左金余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检测)。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81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81号,采集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部分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JJG 695-2019《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第5.5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5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