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峄城区韩楼加油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鲁枣峄)应急罚〔2024〕33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峄城区韩楼加油站
地 址: 峄城区榴园镇韩楼村352省道85公里处路南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洪芳 职务: 站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2024年5月8日,峄城区应急局联合榴园镇应急办在加油站安全员李换领陪同下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加油站油罐区南侧、公厕北侧之间,私设2个油罐。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李换领和赵洪芳以及王学军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李换领和赵洪芳任职证明、赵洪芳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55号第2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