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大明山水泥用灰岩矿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2024〕45号
被处罚单位: 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大明山水泥用灰岩矿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官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晋锋 职务: 矿山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7月2日,根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量化提升工程专项执法检查、工矿商贸“畅通生命通道”专项检查、《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夏季“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方案》、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违规电气焊、有限空间、高处坠落、外包施工”四个专项行动以及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专项行动等要求,峄城区应急局基础科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孙晋锋陪同检查。检查当时发现+190m台阶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分层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分层高度3m~4m,现场台阶高度12m或6m。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孙晋锋和董明华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孙晋锋和董明华任命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开采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安全设施设计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19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32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7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