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吉宁斯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2024〕51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吉宁斯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科达中路6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邵军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2024年9月20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强责任、严监管、保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当时发现一楼生产车间西侧机修间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检测。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0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