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迪欧石英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2024〕52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迪欧石英石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陶墩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传行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抛光车间南侧电机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应急检记{2024}193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应急责改{2024}193号,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6,6.2.1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