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弘旭针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58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弘旭针织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解放南路8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黎明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缺少1次,2023年仓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未演练)。)。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20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207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分复印件、现场处置演练方案复印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你单位
以上事实违反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24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