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聚隆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2024〕56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聚隆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驻地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太龙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污水收集池未辨识有限空间)。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205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205号,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柒仟元(¥:7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1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