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铭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61 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铭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道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长涛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2024年10月30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检查当时发现车间喷漆房内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被堵塞。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周长涛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1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