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南洋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66 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南洋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 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罗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华明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厂区北侧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校验)。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227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227号,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复印件、《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25号,裁量档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1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