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海联金汇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2024 〕68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海联金汇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峨山工业园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华斌 职务: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对企业监控设备查看回放发现2024年12月26日当日孟浩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应急检记{2024}283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应急责改{2024}283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元(¥10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