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得一光学科技(枣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4 〕 67 号
被处罚单位: 得一光学科技(枣庄)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坛山街道办事处解放南路10号院内北二楼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大鑫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抛光车间5#抛光机设备外壳未进行接地)。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鲁枣峄) 应急检记〔2024〕246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 应急责改〔2024〕246号,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24号、裁量档次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