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5 〕 2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峄城区底阁镇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尤文广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5年1月15日,根据《全区工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及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及暗查暗访的工作要求,峄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峨山镇,邀请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专业人员,对枣庄市福亮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底阁镇及企业经理尤文广陪同,检查发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车间和胶机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机无粉尘防爆功能)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询问笔录》、廉政执法承诺书、《询问通知书》、尤文广授权委托书、尤文广任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尤文广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封面、企业爆炸区域划分图复印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