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5 〕 3 号
被处罚单位: 枣庄铭佳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4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广涛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检查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2025年2月7日员工王恒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培训)。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枣峄)应急责改〔2025〕25号,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复印件,员工工资单复印件,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复印件,询问通知书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1号第1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捌仟元(¥8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收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