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 2025 〕 13 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褚庄村东600米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姬银良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2025年6月18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企业总经理姬银良陪同,安全专业人员陈沛、刁英平、李浩营协助检查,提出隐患问题,检查当时发现1、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500万吨/年,2024年度矿石动用量为655.8万吨,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超过比例为31.16%。;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矿区正常生产的平台为+190和+175,矿区北侧辅助道路建设区标高+127-+132、+153-+162位置进行锯切开采,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部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姬银良和刘广阔任命文件复印件、姬银良和刘广阔身份证复印件、对姬银良和刘广阔制作的《询问笔录》、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蛟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4年储量年度报告》首页及评审意见复印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 依据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号第C档、第114号第A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1.罚款柒万玖仟元整;2.罚款陆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捌万伍仟元(¥85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其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