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博泽格霖(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鲁枣峄)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 博泽格霖(山东)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化工产业园华山路东18号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国胜 职务: 安全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2025年7月7日—9日,根据《峄城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等文件要求,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专家和峄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企业安全经理李国胜陪同下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当时发现一车间101T118反应釜泄放管道安全阀根部球阀检查时处于关闭状态。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属于重大隐患。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影像证据、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李国胜及郭振东任职证明、李国胜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方案》、《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114号第A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陆仟元(¥6000)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其他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
枣庄市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