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运输、管理 |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 |
建筑垃圾面积、处置方式、运输车辆密封情况、是否带泥上路、及有无抛洒遗漏现象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3、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
实地核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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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监管 |
设置单位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取得审批、设施是否安全,画面是否陈旧、破损影响城市市容环境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10年修正本)(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9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4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市容。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
实地核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