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2022年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住建局 时间: 2022-03-26
序号 实施机构 执法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实施权限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1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监督部门: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632—7711310 办公地址:峄城区文体中心2号馆峄城区住建局
2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3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4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5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6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对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9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7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9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8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全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和全区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在验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9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0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1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2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n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3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用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改)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4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5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6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7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8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9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0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1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n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2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022年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3-26    来源:
序号 实施机构 执法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实施权限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1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监督部门: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632—7711310 办公地址:峄城区文体中心2号馆峄城区住建局
2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3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4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5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6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对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9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7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9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8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全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和全区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在验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9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0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1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2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n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3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用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改)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4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5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6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7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8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19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0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1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n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
22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