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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住建局 时间: 2023-03-31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燃气、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370000101707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办理区域划分登记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登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程序和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区域划分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077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部委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n(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
3.【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工作目标”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n(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4.【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6.【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3700001017078 其他权力 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3.【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通过)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07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改)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3.【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370000101708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2.【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4.【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服务工作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70000101708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370000101708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改)第11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370000101708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档案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办理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70000101708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开发项目经批准确立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书。 
3.监督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情况进行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370000101708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辖区内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通过,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370000101708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法律】《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2015年1月1日施行):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23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⑶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每年春节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必须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⑷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鲁建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到全部返还后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⑸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2.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文件备案 370000101708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370000101708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进行批准。 
2.监督责任。对批准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3700001017090 其他权力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事宜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招标投标法》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370000101709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70000101709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370000101709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二条第五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700001017095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工程建设工法评审 3700001017096 其他权力 1.【部门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2014年7月16日修订)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2.【省委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2018年6月):“(七)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施工新技术集成创新和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工作。”
3.【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2018年8月)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推广应用,指导企业开展企业级工法创建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本行政区域工法推广应用。 
2.指导企业开展企业级工法创建活动。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370000101709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0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3700001017100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n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n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业主委员会备案 370000101710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105 其他权力 1.【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押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2.【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3.【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项第五条:“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斩贷款的依据之一。”
4.【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7号)第二项:“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买卖和抵押流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370000101710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2.【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2.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3700001017107 其他权力 1.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公租房租金收缴 370000101710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金收缴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不缴纳租金的,依法采取措施。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金收缴。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370000101711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控制价备案 370000101711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4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5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燃气、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3700001017116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将:“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7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10月建质﹝ 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8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第714号号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办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700001017119 其他权力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
3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 370000101712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采集并上报信用档案信息。 
2.加强信用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将监管情况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700001017121 其他权力 1.【法律】《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4.【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令第172号修改)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负责本级区域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资格考核认定及后续证书管理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令第172号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3700001017125 其他权力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四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2.【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核查 
3.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开工建设前备案 3700001017126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限额以下小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工程开工建设前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1.主动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便于申请人阅取。2.建立健全备案抽查制度,对备案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3700001017127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登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3700001017130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建住房2003年  130号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受理登记。 
3.完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3700001017132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承接查验活动中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023年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31    来源: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燃气、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370000101707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办理区域划分登记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登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程序和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区域划分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077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部委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n(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
3.【部委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工作目标”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n(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4.【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6.【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3700001017078 其他权力 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3.【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通过)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07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改)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3.【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370000101708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2.【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4.【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服务工作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70000101708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 
2.为企业和个人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370000101708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改)第11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370000101708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档案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办理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70000101708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开发项目经批准确立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书。 
3.监督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情况进行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370000101708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辖区内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通过,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370000101708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法律】《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2015年1月1日施行):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23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⑶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每年春节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必须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⑷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鲁建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到全部返还后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⑸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2.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文件备案 370000101708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370000101708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进行批准。 
2.监督责任。对批准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3700001017090 其他权力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事宜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招标投标法》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370000101709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70000101709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370000101709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二条第五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700001017095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工程建设工法评审 3700001017096 其他权力 1.【部门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2014年7月16日修订)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2.【省委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2018年6月):“(七)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施工新技术集成创新和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工作。”
3.【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2018年8月)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推广应用,指导企业开展企业级工法创建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本行政区域工法推广应用。 
2.指导企业开展企业级工法创建活动。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370000101709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0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3700001017100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n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n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业主委员会备案 370000101710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105 其他权力 1.【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押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2.【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3.【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项第五条:“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斩贷款的依据之一。”
4.【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7号)第二项:“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买卖和抵押流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370000101710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2.【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2.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3700001017107 其他权力 1.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公租房租金收缴 370000101710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金收缴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不缴纳租金的,依法采取措施。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金收缴。
1.【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370000101711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控制价备案 370000101711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4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5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燃气、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3700001017116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将:“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7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10月建质﹝ 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8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第714号号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办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700001017119 其他权力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
37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 370000101712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采集并上报信用档案信息。 
2.加强信用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将监管情况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700001017121 其他权力 1.【法律】《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4.【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令第172号修改)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负责本级区域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资格考核认定及后续证书管理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令第172号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3700001017125 其他权力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四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2.【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核查 
3.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0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开工建设前备案 3700001017126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限额以下小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工程开工建设前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1.主动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便于申请人阅取。2.建立健全备案抽查制度,对备案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3700001017127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登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n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2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3700001017130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建住房2003年  130号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受理登记。 
3.完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办理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文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3 峄城区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3700001017132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承接查验活动中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