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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峄城区住建局 时间: 2025-04-1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备注
1 峄住建安处字〔2025〕第1号 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70400579387602Q 2025年3月11日,在使用夕阳红养老服务中心三期项目西侧塔式起重机时,回转限制器失效,未停止使用。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5-4,“实施违法行为,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4月7日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陆仟元罚款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4-11    来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备注
1 峄住建安处字〔2025〕第1号 山东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70400579387602Q 2025年3月11日,在使用夕阳红养老服务中心三期项目西侧塔式起重机时,回转限制器失效,未停止使用。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5-4,“实施违法行为,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4月7日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陆仟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