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 峄城区住建局 时间: 2025-07-29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备注
1 峄住建安处字〔2025〕第3号 山东祥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70705MA3TY96B76 2025年7月1日,区住建局在检查中发现山东祥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水郡桂苑一标现场存在(1)3#、7#、8#楼塔式起重机未配备设备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2)8#楼起重机与7#楼起重臂相碰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5-3,实施违法行为,涉及3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6-5,实施本违法行为,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28日 对山东祥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2 峄住建安处字〔2025〕第4号 山东枫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70220MAE4PAQC3A 2025年7月1日,区住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山东枫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水郡桂苑四标存在(1)13#楼起重机与16#楼起重臂相碰撞,(2)4#楼塔式起重机存在起重臂未安装安全母锁,平衡臂护栏塑性变形未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5-4,实施违法行为,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6-5,实施本违法行为,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28日 对山东枫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5-07-29    来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结果 备注
1 峄住建安处字〔2025〕第3号 山东祥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70705MA3TY96B76 2025年7月1日,区住建局在检查中发现山东祥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水郡桂苑一标现场存在(1)3#、7#、8#楼塔式起重机未配备设备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2)8#楼起重机与7#楼起重臂相碰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5-3,实施违法行为,涉及3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6-5,实施本违法行为,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28日 对山东祥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2 峄住建安处字〔2025〕第4号 山东枫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70220MAE4PAQC3A 2025年7月1日,区住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山东枫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水郡桂苑四标存在(1)13#楼起重机与16#楼起重臂相碰撞,(2)4#楼塔式起重机存在起重臂未安装安全母锁,平衡臂护栏塑性变形未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5-4,实施违法行为,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和《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76-5,实施本违法行为,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裁量阶次较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28日 对山东枫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