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发文解读《峄城区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区部分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处于全市末尾徘徊,形势十分严峻。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专群结合,群策群力,全民共治,全面发力,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环境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制订出台《峄城区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行动。
二、主要目的
《办法》的出台,能有效拓宽群众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渠道,调动公众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使大气环境问题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具体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四条,规定了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举报方式、奖励金额、奖励领取及举报内容的查处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强调一点的是,要求举报的内容应是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开展。
五、执行标准
该《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凡属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散乱污”企业、经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奖励300元/次;
(二)举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奖励1000元/次;
(三)举报工业企业不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或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四)举报城区驻地渣土车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违规使用无渣土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渣土的,奖励1000元/次;
(五)举报城区驻地禁燃区范围内销售散煤或燃用散煤的,奖励200元/次;
(六)举报城区驻地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奖励500元/次;
(七)举报城区驻地施工工地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次;
(八)举报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奖励200元/次;
(九)举报违法开采矿山石料及破碎加工的,奖励1000元/次;
(十)举报在城区驻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奖励200元/次;
(十一)举报流动加油车、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形式违法销售汽柴油的,奖励500元/次。
六、后续工作考虑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期间由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该《办法》的具体实施。举报热线受理举报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下发交办通知给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处理举报线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72小时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举报案件经相关责任单位调查属实并依法处理,且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