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鲁财采(2017)28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劳务报酬以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