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价格认定终止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机关,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