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继承权公证需提交材料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一、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由医疗机构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如被继承人无工作单位或者个人档案时,亲属关系证明应由人生前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并应提供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为其作证)。
亲属关系证明应写清楚以下内容:
①被继承人父母的姓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健在。如已死亡,应写清楚死亡年月日或者死亡是在被继承人之前还是之后;
②被继承人配偶的姓名,与其配偶是否是原配,如不是原配,应写清楚其他配偶的姓名及健在情况;
③婚后(包括再婚)共生育几个子女及各个子女的姓名;
④有无收养、非婚、死亡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⑤被继承人的配偶死亡后,被继承人是否再婚;
(3)各继承权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4)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证明原件。如房产证、存款凭证、股权证等原件。
(5)如有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继承法律关系时,应提交被代位继承人或者被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同上)。
上述各证明材料中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姓名应当一致,证明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无虚假。如果不一致或不真实的情形时,申请人应继续补充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证明材料出具时,应在其下方注明出具证明材料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