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 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股东合伙创办,如果法人被追究责任取消资格,非法人股东被追究责任不影响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取消扶持资格)。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