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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困难帮扶

来源: 时间: 2024-02-20

(一)帮扶对象

户籍所在地在本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困难帮扶政策体现了“普惠+优待”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不是限定帮扶对象的前置条件。对无相应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履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后,及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帮扶。其中,开支金额在0.4万元(含)1万元的救助3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在1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300070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救助70001万元。生活不能自理具体情况由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生活状况、行动能力等认定。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应急援助。其中,伤害程度较轻的或财产损失在1万(含)-5万元的,给予 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伤害程度较重的或财产损失在5万(含)-10万元,给予 1万元-2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伤害程度严重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三)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3.复审。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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