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
一、事项名称
A级景区评定业务
二、适用范围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A级评定申报业务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条: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实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未被评定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旅办发〔2015〕15号)
五、受理机构
峄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六、评定机构
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七、受理条件
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旅游景区已具有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消防、卫生许可等开放合法性的承诺书;
(五)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国家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文旅局组织评定。
国家4A级景区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国家3A级及以下景区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1、资料审核。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涉及上级评定部门评定权限的,须向上一级评定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2、景观质量评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景区,组织检查员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实地检查方式,对申报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
3、现场检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员对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旅游景区,采用暗访、明查等方式,对旅游景区的服务、设施和环境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现场检查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旅游景区2次未通过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4、社会公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布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十、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6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随时受理申请,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一般每年进行一到两次专家集中评定。(不包含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时间;分级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的事项,县级承诺时限为上报市级之前的时间;情况复杂特殊不能即办的事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峄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十三、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632—538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