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政府信息来源不同,分别确定了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最初获取机关为公开义务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守三个一般性规则,一是“谁制作、谁公开”规则,即行政机关自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二是“谁保存、谁公开”规则,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三是“初始责任人公开”规则,即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个规则是对前两个规则的补充和完善,此外,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