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招标信息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时间: 2021-12-16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项目编号:JDZY-GC-2021-078

招标人: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月


  1.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JDZY-GC-2021-078),招标人为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枣庄市峄城区

2、工程规模:一期工程主要包括调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取水泵站及沿途加压泵站、龙泉庄水库清淤、新建和改造水厂等,一期项目预算金额约44797.7068万元。

3、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标段

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控制价

A包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融资、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施工方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

7A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43947.85094万元

B包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智能化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

7、B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49.85586万元



联合体说明:1、本次A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联合体施工成员方应满足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求。融资方具备项目融资实力,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本项目投标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递交等相关事宜由施工方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单位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1年10月15日09时30分至2021年10月22日16时00分

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

(1)提交材料:投标人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到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和谐路德鑫广场10楼招标代理部)进行现场确认,以下材料另准备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留存。

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报名),或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报名);②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 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③资质证书;④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证(B证);⑤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截图⑥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

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1月5日09时30分

2、现场投标地点: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薛城区黄河路)。

五、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其他说明

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的来枣、返枣人员必须持有7天内我市合法医疗机构或疾控部门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进入开标现场。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德鑫广场10楼

邮    编:277100

联系王部长

联系 人:蔡经理

:0632-7722012

电话:0632-3332066

真:

传真:

电 子 邮件:

邮件:jiadezhiyuan@163.com

址:

网址:

开户 银 行:

银行:

号:

账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峄城区

联系人:王部长

电 话:0632-772201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德鑫广场10楼

联系人:蔡经理

电 话:0632-3332066,13356321332

电子邮件:jiadezhiyuan@163.com

1.1.4

项目名称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1.1.5

建设地点

枣庄市峄城区

1.2.1

资金来源

R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包含项目融资及图纸、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安装、项目竣工验收(含阶段验收、最后验收)、项目移交、保修及缺陷责任期配合服务等。要求投标人对承包工程的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全面负责,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报批工作。

1.3.2

施工工期

A包:720日历天

注:具体施工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若有变动,工期相应顺延。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1.3.4

缺陷责任期

二年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A包: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A包接受

1.5

投标保证金

A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元):800000元 ,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方式:电汇、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开户名称: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60503061920038556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市中支行 

注:1、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应从投标单位公户转出。

2、2021年11月3日16时0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标。

备注:供水总承包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22日17:00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1年10月23日17:00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控制价,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5日09时30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类似项目:投标企业承揽的供水、饮水工程

年份要求:2018年1月1日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诉讼及仲裁情况

年份要求:/

3.5.6

其他要求

正在施工项目和新承接项目情况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薛城区黄河路)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5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薛城区黄河路)

5.1.2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人员以及携带资料要求:

1、投标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或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密封证件:

2、投标文件(一正六副);

3、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4、评审证件;

5、唱标单一式二份。

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不按要求参会视为无效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5.2

开标程序

现场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并由山东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R




确定中标人1人



7.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或转账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账户:招标人指定专用账户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10.1.3

书面形式

本招标文件书面形式是指纸质文件。

10.2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A包:43947.85094万元

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融资及相关费用、人工、材料、 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质检(自检)、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保险费、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维护、缺陷修复、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各项费用。

10.2.2

付款方式

A包:合同签订后,付合同金额的30%为预付款;工程完成50%后,付至合同金额的40%;工程完成85%,付至合同金额的70%;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报告审定价款的97 %,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0.3 “暗标”评审


技术标暗标

不采用

10.4 电子化招标

10.4.1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要求

在开标地点递交一份与投标文件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word版文件)

10.4.3

计算机辅助评标

/

10.4.4

纸质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六副须胶装成册

10.5信息公示

10.5.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为3日。

10.5.3

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公示中标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1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或收费标准)为:参考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文件以及发改价格[2011] 5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10.7.2

投标费用

交易服务费、公证费(或收费标准)为:按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证处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无论招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




10.8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监 督


/

10.10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单位应遵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要求施行污染控制措施。投标单位禁止使用环保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投标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为国三及以上标准。

2、疫情防护要求: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的来枣、返枣人员必须持有7天内我市合法医疗机构或疾控部门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进入开标现场。

3、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枣庄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枣庄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扬尘治理措施,做到施工工地八个100%。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建筑垃圾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清运措施外运后合理处理或综合利用,禁止乱存乱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降低施工设备噪声及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施工期间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的标准要求。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为避免因投诉影响招标活动,投标人应主动提供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要求,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 ;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A中投标。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5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1.4.6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招标控制价;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书、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三部分组成。

3.1.1资信标书包括:

(1)唱标一览表;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附有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6)投标保证金(如果有);

(7)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认同声明;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果有);

(10)资格审查资料;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商务标书包括:

(12)投标报价;

3.1.3 技术标书包括:

(13)详见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划分

   3.1.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如有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无论投标人以何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均需将相关证明附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内。否则,视为不认同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无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帐户。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账户名称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不一致;

(3)投标保证金未缴纳或未提供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账户资料的。

3.4.3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但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招标项目出现异议或投诉时,在调查处理期间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4)投标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而隐瞒相关信息被投诉查实的;

(6)投标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恶意投诉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 “项目经理资料表”应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等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包括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具体要求见评分办法。

3.5.4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3.5.7投标人按条款1.4.1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上述条款所需材料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编入投标文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加盖枣签章(签名)。

3.7.4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编制。

  

4. 投标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至开标室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照4.1.1要求进行签章。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布开标会议纪律及注意事项;

(3)宣读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招标人代表,监督机构人员,宣读标书解密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状态、标书状况,并请投标单位授权代表举手示意;如需要抽取系数则增加:由最后递交标书的投标人现场抽取相关系数K值(K1、Q1值)。

(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解密其投标文件(解密前检验授权人身份)。

(6)唱标人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检查投标人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到会情况,比如要求项目经理到场);

(7)投标单位对开标过程有无异议,如无异议请投标单位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请举手示意,由记录人做出记录(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告知异议人);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由招标人应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条件的;

(4)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和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4异议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请求主张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9.5.5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3.4(1)

技术部分

(32分)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00分

对工程整体的认识表述完整清晰程度,措施 先进、具体程度,施工段划分清晰、合理符 合规范要求程度得0~2分。缺项不得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2.00分

(1)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 无效。  

(2)进度保证措施可靠,措施具体可行,农 忙保勤措施可信、可行程度得0~2分。 缺项不得分。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2.00分

(1)所报质量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 投标无效。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 措施完整、先进、可行、具体程度得 0~1分。

(3)针对本项目的通病治理措施具体、完善 程度得 0~1分。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2.00分

1)针对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应急救 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程度。0~0.5分。

(2)安全生产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程度得0~1分。

(3)环境保护措施齐全、具体、合理得0~0.5分。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2.00分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齐全、 具体、合理、明确得 0~2分。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2.00分

(1)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施 工需要,投入计划合理准确程度得 0~1分。

(2)机械设备保养维护措施具体、完善程度 得 0~1分。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2.00分

对关键技术、工艺有表述深入程度;对重点、难点分析解决方案完整、安 全、经济、可行程度得0~2分。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2.00分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 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齐全、合理、可 行得0~2分。





融资方案


10.00

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合理、自有和债务资金来源落实可靠,融资风险可控、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的,由评审专家酌情在0-10分之间打分。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6.00

项目建设阶段的投资和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项目工程资料管理风险管理、项目综合协调(包括与其他单位、部门的综合协调方案 等)等方面,按照方案优劣由评审专家酌情在0-6分之间打分。

2.3.4(2)

资信部分

(18分)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2分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类似供水、饮水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份合同得4分,最高得12分。(提供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加分)

融资实力

6

投标人提供银行出具的2亿元及以上资金证明的加6分。

2.3.4(3)

报价部分

投标报价

50分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得50分;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减0.3分,每低1%减0.3分。

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

本次招标采用方法二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评标基准价C=A2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A1。

当n<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9≤n<11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价、6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确定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3%~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0%~110%(含90%和110%)。

第三步:确定评标基准价A2。

按照第一步计算A1的规则,对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A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资格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详细评审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3.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资格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1.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合法有效签章签名;

(2)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1.3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

3.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项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2.1技术标评审

(1)否决技术标封章、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4)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否决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投标。

3.2.2资信标评审

(1)否决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2)否决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否决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资信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的投标。

3.2.3商务标评审

(1)否决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投标;

(2)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否决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否决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

(5)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6)否决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7)否决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6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信息出现雷同的情况;

(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2.7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3.3.2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4(1)目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技术标得分记录为A,A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2)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3.3.3资信标评审和评分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4(2)目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结合公示的评标评审信息表,对资信标进行评审和评分。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并记录评分结果,资信标得分记录为B

2项目管理班子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明应当以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为准,关键岗位证书应当以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3)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本次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3.3.4商务标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4(3)目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商务标得分记录为C

3.3.5 投标人得分=A+B+C。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3.4.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技术标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3款要求对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技术标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技术标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可将技术标(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标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资信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4.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4.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

(3) 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适合继续评标活动的。

4.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4  记名投票

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5. 补充条款

  

  8.补充条款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  标段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内容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并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

1.1.4日期

1.1.4.3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日前工程完工。总工期为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地监理机构驻地

1.8转让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1)发包人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

(2)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4)施工临时仓库、加工厂、进出场连接便道等生产、生活区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定并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该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2)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用人员为其服务。

(3)现场考察: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

(4)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

4.3分包

4.3.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4联合体

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融资模式。由施工承包人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及建设,融资机构负责保障资金供应;联合体双方根据以上情况自行协商编制联合体协议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补充下述条款:

4.5.5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开工后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1日,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将严格对其在岗情况每天定时不定时进行考勤,其离开工地应有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实行请销假制度,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4天,在进度款中扣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无故连续缺勤5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其他主要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9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扣罚违约金¥10005000/.人次整

4.5.6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缴纳违约金¥30000.00元整。

4.5.7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及时进场。15天内新人选及时进场,每拖延一天交纳违约金10000元。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

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四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的价格,没有四方签证的其他材料按照最新《枣庄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平均值,如若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价格区间的情形,则按照工程材料信息价中间值执行;若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含税价格,则按照折税价格进行核算。

承包人应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供货协议副本。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对采购的重要材料、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等应执行国家有关强制生产许可证制度。

补充下述条款:

5.1.4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可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5.1.5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4条的规定处理。

5.1.6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7.交通运输

  7.7补充以下条款:

(1)土方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办齐各类保险;

(2)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挑选使用的车辆,限制和分散运载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永久设备、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所不可避免的特殊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损伤。承包人为便于搬运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2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8.2.3承包人进场后应测量开挖区横断面图,用于计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8.2.4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规章,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疏忽等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与发包人无关。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单独列支必须专款专用以确保本工程安全施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随时对承包人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所有承包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且工期不予延长。

9.2.1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2.13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充分考虑施工期洪水问题,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度汛及降排水方案,合理地调整施工进度,并考虑到冬、雨季的影响,施工安全、度汛及降排水方案由承包人通过实地调查后自行确定,由此带来的系列费用及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4环境保护

9.4.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本款补充9.4.7条: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只给与延长工期,不办理任何经济补偿签证。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需经监理和发包人的确认,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结算。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奖励。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偿返工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经三次以上整改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所有工程修改,须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方才生效。

(2)承包人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或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则必须立即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等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包括内外装饰装修,消防、排水、防火等全部内容),并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后据实结算。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原图纸明显不一致而必须进行变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5.4.5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下发的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着手实施,不得以价款未定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该项工作内容,否则造成的工期及一切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方可另行安排队伍施工,因此发生的施工费用×120%,在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执行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

(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相应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含材料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的30%。工程预付款的申请,需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支付给承包人。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期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总额的30%,当工程款支付至70%时全部预付款扣回。如当期预付款扣回未达到预定金额,则顺延至下期。全部工程预付款扣回后14日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

17.3工程付款方式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投标人的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以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改相应价格;投标人的任一项目存在工程量小于招标文件中该项目工程量,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超出部分由投标人承担。

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工程结算。

补充:关于农民工工资缴纳及工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项目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鲁水建字[2018]19)《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鲁水建函[2018]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1961号)及枣庄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合相关规定。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有效合同价款的3%,已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17.4.2在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部分。

17.4.3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算申请单一式6份。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0.2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办理。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25补充条款

25.1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

25.2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5.3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5.4本工程中涉及的水保和环保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需按省、市相关文件及发包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5.5本项目工程款支付需要开具发票的类型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决定。

25.6施工中采用现行规范和设计文件所列规范的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需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本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ll.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18.10.l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l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作为参考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细化合同。

第五章 项目说明及清单

  1. 工程概况

为满足枣庄市峄城区居民用水需求,实现峄城区供水一体化,在胜利灌区渠首闸设取水 口,将南四湖水调至龙泉庄水库调蓄后,由龙泉庄水库泵站加压分别输送至龙泉庄水库水厂、 东郊水厂和东部水厂,铺设输配水管网与现有镇级和村级管网并网,水厂对调入的客水通过 净水工艺流程后,沿输配水管网输送到各用水户;利用已完建的贾庄节制闸灌区实施节水配 套改造工程进行延伸,在延伸管道、渠道与左庄沙河、大刘庄河、新沟河、拉沟河及陶沟河 交叉处设分水口,适时对河道进行生态补水,同时对以上河道进行综合整治。

本项目分为两期,本项目一期工程包括调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取水泵站及沿途加压泵站、龙泉庄水库清淤、新建和改造水厂等。

二、编制依据

     1、建筑安装工程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省价目表,定额人工费95元/工日:

    2、水利工程依据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15),水利厅鲁水建字(2015)3号文编制办法,鲁水建字(2016)5号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执行鲁水建函字〔2021〕27号,定额人工费72元/工日:

    3、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实际施工将会发生工作计算工程量;

    4、材料价格按照当地市场价计入;

    5、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费的10%计取;

    6、商品混凝土单价含泵送费;

    7、钢筋、混凝土、型钢、配电柜、变压器、设备、水利定额管道、阀门、三通、弯头等设为暂估价,详见材料暂估价表,其中水利定额内材料暂估价为含税价,建筑及安装定额内材料暂估价为不含税价;

8、水厂设备安装设专业工程暂估价8500000元(不含税价);

9、其它未尽事宜按清单计价规范。

三、其他说明

其他未注明部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清单、图纸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大写:


工期



质量目标

合格


项目经理


姓名册证号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是否完全响应)


备注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 日

注:投标人必须另外单独密封一套一式二份“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二、投标函



(一)投标函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根据已收到贵方的号为(标段)的招标文件,遵《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知、合同条款、图纸其他项目工程总价元(报价,并按要求承包本工程总承 包, 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如果按照开始历日

确保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件截止时间后,在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交投份。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名称:(盖

法人人(:)::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

单位质:

地址:

成立间:年月经营限:



姓名:性别年龄:系(投表人特此明。

(附身份证)









人名称:(盖





:年月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法定代表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     投标理有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投标截止日至投标有效期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注释:

1需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凭证制作为电子图片后附加在本页。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愿组参加目名称投标。



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 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式三份,各执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盖法定



成员名:(盖法定

:年月日



六、承诺书



(一)投标诚信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目名本工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所有施工管理班子配备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到岗到位。

我单位投标文件中内容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我单位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围标、串标,不出借、转让资质,不恶意投诉,不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我单位承诺没有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1.4.4款所列的情形。我单位承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一旦被质疑经查实后,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法人人(

:年月日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证书号码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应单独填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中级职称人员



信用手册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表




  • 序号


    姓名

    技术

    职称

    所从事

    专业


    证 书


    证书编号

    拟在本项目管理机构担任何种专业岗位人员










































































































注:本表可扩展,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和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等。

(三)工程项目主要人员简历表(一)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注册证书类型及编号



    注册年限


    从事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担任职务


    在建或已完


    获奖情况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应填写本表,本表可扩展,附人员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近年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



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项目描述

    项目经理

    合同价

    其他说明





































企业工程获奖情况



  • 序号



    获奖等级


    获奖名称


    获 奖 工程名称


    颁奖部门



    获奖日期

    颁奖部门发布的文件号



    其他说明

































注:企业工程获奖应附获奖证书。



企业社会信誉

  • 序号

    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发证单位

    备注





















注:企业社会信誉应附相关证书。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项目描述

      合同价

      其他说明





















































(六)资格审查其他资料



十、技术标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5、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8、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9、融资方案

10、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附 1: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2: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十一、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唱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审查证件/电子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

加盖投标人公章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招标信息

发布时间: 2021-12-16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项目编号:JDZY-GC-2021-078

招标人: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月


  1.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JDZY-GC-2021-078),招标人为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枣庄市峄城区

2、工程规模:一期工程主要包括调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取水泵站及沿途加压泵站、龙泉庄水库清淤、新建和改造水厂等,一期项目预算金额约44797.7068万元。

3、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标段

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控制价

A包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融资、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施工方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

7A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43947.85094万元

B包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智能化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

7、B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49.85586万元



联合体说明:1、本次A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联合体施工成员方应满足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求。融资方具备项目融资实力,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本项目投标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递交等相关事宜由施工方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单位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1年10月15日09时30分至2021年10月22日16时00分

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

(1)提交材料:投标人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到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和谐路德鑫广场10楼招标代理部)进行现场确认,以下材料另准备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留存。

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报名),或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报名);②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 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③资质证书;④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证(B证);⑤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截图⑥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

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1月5日09时30分

2、现场投标地点: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薛城区黄河路)。

五、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其他说明

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的来枣、返枣人员必须持有7天内我市合法医疗机构或疾控部门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进入开标现场。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德鑫广场10楼

邮    编:277100

联系王部长

联系 人:蔡经理

:0632-7722012

电话:0632-3332066

真:

传真:

电 子 邮件:

邮件:jiadezhiyuan@163.com

址:

网址:

开户 银 行:

银行:

号:

账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峄城区

联系人:王部长

电 话:0632-772201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德鑫广场10楼

联系人:蔡经理

电 话:0632-3332066,13356321332

电子邮件:jiadezhiyuan@163.com

1.1.4

项目名称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1.1.5

建设地点

枣庄市峄城区

1.2.1

资金来源

R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包含项目融资及图纸、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安装、项目竣工验收(含阶段验收、最后验收)、项目移交、保修及缺陷责任期配合服务等。要求投标人对承包工程的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全面负责,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报批工作。

1.3.2

施工工期

A包:720日历天

注:具体施工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若有变动,工期相应顺延。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1.3.4

缺陷责任期

二年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A包: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A包接受

1.5

投标保证金

A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元):800000元 ,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方式:电汇、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开户名称:山东嘉德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60503061920038556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市中支行 

注:1、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应从投标单位公户转出。

2、2021年11月3日16时0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标。

备注:供水总承包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22日17:00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1年10月23日17:00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控制价,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5日09时30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类似项目:投标企业承揽的供水、饮水工程

年份要求:2018年1月1日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诉讼及仲裁情况

年份要求:/

3.5.6

其他要求

正在施工项目和新承接项目情况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薛城区黄河路)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5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室(薛城区黄河路)

5.1.2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人员以及携带资料要求:

1、投标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或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密封证件:

2、投标文件(一正六副);

3、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4、评审证件;

5、唱标单一式二份。

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不按要求参会视为无效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5.2

开标程序

现场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并由山东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R




确定中标人1人



7.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或转账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账户:招标人指定专用账户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10.1.3

书面形式

本招标文件书面形式是指纸质文件。

10.2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A包:43947.85094万元

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融资及相关费用、人工、材料、 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质检(自检)、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保险费、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维护、缺陷修复、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各项费用。

10.2.2

付款方式

A包:合同签订后,付合同金额的30%为预付款;工程完成50%后,付至合同金额的40%;工程完成85%,付至合同金额的70%;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报告审定价款的97 %,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0.3 “暗标”评审


技术标暗标

不采用

10.4 电子化招标

10.4.1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要求

在开标地点递交一份与投标文件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word版文件)

10.4.3

计算机辅助评标

/

10.4.4

纸质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六副须胶装成册

10.5信息公示

10.5.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为3日。

10.5.3

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公示中标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6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7.1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或收费标准)为:参考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文件以及发改价格[2011] 5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10.7.2

投标费用

交易服务费、公证费(或收费标准)为:按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证处规定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无论招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




10.8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9监 督


/

10.10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单位应遵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要求施行污染控制措施。投标单位禁止使用环保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投标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为国三及以上标准。

2、疫情防护要求: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的来枣、返枣人员必须持有7天内我市合法医疗机构或疾控部门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进入开标现场。

3、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枣庄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枣庄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扬尘治理措施,做到施工工地八个100%。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建筑垃圾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清运措施外运后合理处理或综合利用,禁止乱存乱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降低施工设备噪声及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施工期间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的标准要求。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为避免因投诉影响招标活动,投标人应主动提供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要求,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工认定 ;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A中投标。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5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1.4.6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招标控制价;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书、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三部分组成。

3.1.1资信标书包括:

(1)唱标一览表;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附有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6)投标保证金(如果有);

(7)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认同声明;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果有);

(10)资格审查资料;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商务标书包括:

(12)投标报价;

3.1.3 技术标书包括:

(13)详见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划分

   3.1.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如有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无论投标人以何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均需将相关证明附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内。否则,视为不认同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无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帐户。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未按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账户名称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不一致;

(3)投标保证金未缴纳或未提供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的;

(4)投标人提供虚假账户资料的。

3.4.3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但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招标项目出现异议或投诉时,在调查处理期间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4)投标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而隐瞒相关信息被投诉查实的;

(6)投标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恶意投诉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 “项目经理资料表”应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等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包括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具体要求见评分办法。

3.5.4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3.5.7投标人按条款1.4.1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上述条款所需材料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编入投标文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加盖枣签章(签名)。

3.7.4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编制。

  

4. 投标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至开标室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照4.1.1要求进行签章。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布开标会议纪律及注意事项;

(3)宣读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人员:招标人代表,监督机构人员,宣读标书解密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状态、标书状况,并请投标单位授权代表举手示意;如需要抽取系数则增加:由最后递交标书的投标人现场抽取相关系数K值(K1、Q1值)。

(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解密其投标文件(解密前检验授权人身份)。

(6)唱标人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检查投标人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到会情况,比如要求项目经理到场);

(7)投标单位对开标过程有无异议,如无异议请投标单位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请举手示意,由记录人做出记录(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告知异议人);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由招标人应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条件的;

(4)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和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4异议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请求主张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9.5.5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3.4(1)

技术部分

(32分)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00分

对工程整体的认识表述完整清晰程度,措施 先进、具体程度,施工段划分清晰、合理符 合规范要求程度得0~2分。缺项不得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2.00分

(1)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 无效。  

(2)进度保证措施可靠,措施具体可行,农 忙保勤措施可信、可行程度得0~2分。 缺项不得分。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2.00分

(1)所报质量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 投标无效。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 措施完整、先进、可行、具体程度得 0~1分。

(3)针对本项目的通病治理措施具体、完善 程度得 0~1分。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2.00分

1)针对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应急救 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程度。0~0.5分。

(2)安全生产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程度得0~1分。

(3)环境保护措施齐全、具体、合理得0~0.5分。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2.00分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齐全、 具体、合理、明确得 0~2分。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2.00分

(1)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施 工需要,投入计划合理准确程度得 0~1分。

(2)机械设备保养维护措施具体、完善程度 得 0~1分。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2.00分

对关键技术、工艺有表述深入程度;对重点、难点分析解决方案完整、安 全、经济、可行程度得0~2分。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2.00分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 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齐全、合理、可 行得0~2分。





融资方案


10.00

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合理、自有和债务资金来源落实可靠,融资风险可控、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的,由评审专家酌情在0-10分之间打分。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6.00

项目建设阶段的投资和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项目工程资料管理风险管理、项目综合协调(包括与其他单位、部门的综合协调方案 等)等方面,按照方案优劣由评审专家酌情在0-6分之间打分。

2.3.4(2)

资信部分

(18分)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2分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类似供水、饮水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份合同得4分,最高得12分。(提供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加分)

融资实力

6

投标人提供银行出具的2亿元及以上资金证明的加6分。

2.3.4(3)

报价部分

投标报价

50分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得50分;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减0.3分,每低1%减0.3分。

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

本次招标采用方法二

方法二:有效范围平均值法

评标基准价C=A2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A1。

当n<5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7≤n<9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9≤n<11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3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A1=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价、6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确定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3%~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为A1的90%~110%(含90%和110%)。

第三步:确定评标基准价A2。

按照第一步计算A1的规则,对评标基准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A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资格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详细评审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3.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资格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1.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合法有效签章签名;

(2)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1.3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

3.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项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2.1技术标评审

(1)否决技术标封章、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4)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否决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投标。

3.2.2资信标评审

(1)否决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2)否决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否决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资信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的投标。

3.2.3商务标评审

(1)否决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投标;

(2)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否决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否决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

(5)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6)否决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7)否决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6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信息出现雷同的情况;

(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2.7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3.3.2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4(1)目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技术标得分记录为A,A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2)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3)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3.3.3资信标评审和评分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4(2)目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结合公示的评标评审信息表,对资信标进行评审和评分。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并记录评分结果,资信标得分记录为B

2项目管理班子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明应当以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为准,关键岗位证书应当以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3)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本次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3.3.4商务标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3.4(3)目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商务标得分记录为C

3.3.5 投标人得分=A+B+C。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3.4.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技术标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3款要求对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技术标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技术标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可将技术标(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标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资信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4.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4.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

(3) 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适合继续评标活动的。

4.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4  记名投票

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5. 补充条款

  

  8.补充条款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  标段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内容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并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

1.1.4日期

1.1.4.3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日前工程完工。总工期为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地监理机构驻地

1.8转让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1)发包人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

(2)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4)施工临时仓库、加工厂、进出场连接便道等生产、生活区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定并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该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2)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用人员为其服务。

(3)现场考察: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

(4)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

4.3分包

4.3.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4联合体

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融资模式。由施工承包人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及建设,融资机构负责保障资金供应;联合体双方根据以上情况自行协商编制联合体协议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补充下述条款:

4.5.5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开工后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1日,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将严格对其在岗情况每天定时不定时进行考勤,其离开工地应有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实行请销假制度,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4天,在进度款中扣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无故连续缺勤5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其他主要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9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扣罚违约金¥10005000/.人次整

4.5.6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缴纳违约金¥30000.00元整。

4.5.7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及时进场。15天内新人选及时进场,每拖延一天交纳违约金10000元。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

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四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的价格,没有四方签证的其他材料按照最新《枣庄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平均值,如若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价格区间的情形,则按照工程材料信息价中间值执行;若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含税价格,则按照折税价格进行核算。

承包人应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供货协议副本。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对采购的重要材料、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等应执行国家有关强制生产许可证制度。

补充下述条款:

5.1.4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可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5.1.5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4条的规定处理。

5.1.6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7.交通运输

  7.7补充以下条款:

(1)土方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办齐各类保险;

(2)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挑选使用的车辆,限制和分散运载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永久设备、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所不可避免的特殊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损伤。承包人为便于搬运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2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8.2.3承包人进场后应测量开挖区横断面图,用于计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8.2.4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规章,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疏忽等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与发包人无关。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单独列支必须专款专用以确保本工程安全施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随时对承包人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所有承包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且工期不予延长。

9.2.1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2.13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充分考虑施工期洪水问题,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度汛及降排水方案,合理地调整施工进度,并考虑到冬、雨季的影响,施工安全、度汛及降排水方案由承包人通过实地调查后自行确定,由此带来的系列费用及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4环境保护

9.4.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本款补充9.4.7条: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只给与延长工期,不办理任何经济补偿签证。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需经监理和发包人的确认,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结算。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奖励。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偿返工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经三次以上整改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所有工程修改,须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方才生效。

(2)承包人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或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则必须立即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等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包括内外装饰装修,消防、排水、防火等全部内容),并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后据实结算。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原图纸明显不一致而必须进行变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5.4.5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下发的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着手实施,不得以价款未定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该项工作内容,否则造成的工期及一切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方可另行安排队伍施工,因此发生的施工费用×120%,在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执行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

(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相应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含材料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的30%。工程预付款的申请,需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支付给承包人。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期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总额的30%,当工程款支付至70%时全部预付款扣回。如当期预付款扣回未达到预定金额,则顺延至下期。全部工程预付款扣回后14日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

17.3工程付款方式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投标人的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以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改相应价格;投标人的任一项目存在工程量小于招标文件中该项目工程量,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超出部分由投标人承担。

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工程结算。

补充:关于农民工工资缴纳及工资支付方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项目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鲁水建字[2018]19)《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鲁水建函[2018]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1961号)及枣庄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合相关规定。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有效合同价款的3%,已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17.4.2在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部分。

17.4.3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算申请单一式6份。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0.2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办理。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25补充条款

25.1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

25.2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5.3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5.4本工程中涉及的水保和环保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需按省、市相关文件及发包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5.5本项目工程款支付需要开具发票的类型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决定。

25.6施工中采用现行规范和设计文件所列规范的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需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本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ll.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18.10.l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l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作为参考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细化合同。

第五章 项目说明及清单

  1. 工程概况

为满足枣庄市峄城区居民用水需求,实现峄城区供水一体化,在胜利灌区渠首闸设取水 口,将南四湖水调至龙泉庄水库调蓄后,由龙泉庄水库泵站加压分别输送至龙泉庄水库水厂、 东郊水厂和东部水厂,铺设输配水管网与现有镇级和村级管网并网,水厂对调入的客水通过 净水工艺流程后,沿输配水管网输送到各用水户;利用已完建的贾庄节制闸灌区实施节水配 套改造工程进行延伸,在延伸管道、渠道与左庄沙河、大刘庄河、新沟河、拉沟河及陶沟河 交叉处设分水口,适时对河道进行生态补水,同时对以上河道进行综合整治。

本项目分为两期,本项目一期工程包括调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取水泵站及沿途加压泵站、龙泉庄水库清淤、新建和改造水厂等。

二、编制依据

     1、建筑安装工程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省价目表,定额人工费95元/工日:

    2、水利工程依据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15),水利厅鲁水建字(2015)3号文编制办法,鲁水建字(2016)5号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执行鲁水建函字〔2021〕27号,定额人工费72元/工日:

    3、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施工设计图及实际施工将会发生工作计算工程量;

    4、材料价格按照当地市场价计入;

    5、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费的10%计取;

    6、商品混凝土单价含泵送费;

    7、钢筋、混凝土、型钢、配电柜、变压器、设备、水利定额管道、阀门、三通、弯头等设为暂估价,详见材料暂估价表,其中水利定额内材料暂估价为含税价,建筑及安装定额内材料暂估价为不含税价;

8、水厂设备安装设专业工程暂估价8500000元(不含税价);

9、其它未尽事宜按清单计价规范。

三、其他说明

其他未注明部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清单、图纸另附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峄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



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大写:


工期



质量目标

合格


项目经理


姓名册证号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是否完全响应)


备注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 日

注:投标人必须另外单独密封一套一式二份“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二、投标函



(一)投标函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根据已收到贵方的号为(标段)的招标文件,遵《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知、合同条款、图纸其他项目工程总价元(报价,并按要求承包本工程总承 包, 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如果按照开始历日

确保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件截止时间后,在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交投份。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名称:(盖

法人人(:)::

: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

单位质:

地址:

成立间:年月经营限:



姓名:性别年龄:系(投表人特此明。

(附身份证)









人名称:(盖





:年月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法定代表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     投标理有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投标截止日至投标有效期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注释:

1需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凭证制作为电子图片后附加在本页。


        



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愿组参加目名称投标。



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 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式三份,各执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盖法定



成员名:(盖法定

:年月日



六、承诺书



(一)投标诚信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目名本工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所有施工管理班子配备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到岗到位。

我单位投标文件中内容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我单位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围标、串标,不出借、转让资质,不恶意投诉,不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我单位承诺没有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1.4.4款所列的情形。我单位承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一旦被质疑经查实后,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法人人(

:年月日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证书号码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应单独填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中级职称人员



信用手册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表




  • 序号


    姓名

    技术

    职称

    所从事

    专业


    证 书


    证书编号

    拟在本项目管理机构担任何种专业岗位人员










































































































注:本表可扩展,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和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等。

(三)工程项目主要人员简历表(一)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注册证书类型及编号



    注册年限


    从事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担任职务


    在建或已完


    获奖情况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应填写本表,本表可扩展,附人员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近年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



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项目描述

    项目经理

    合同价

    其他说明





































企业工程获奖情况



  • 序号



    获奖等级


    获奖名称


    获 奖 工程名称


    颁奖部门



    获奖日期

    颁奖部门发布的文件号



    其他说明

































注:企业工程获奖应附获奖证书。



企业社会信誉

  • 序号

    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发证单位

    备注





















注:企业社会信誉应附相关证书。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项目描述

      合同价

      其他说明





















































(六)资格审查其他资料



十、技术标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5、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8、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9、融资方案

10、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附 1: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2: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十一、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唱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审查证件/电子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

加盖投标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