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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6147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1-23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预算绩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峄政办字〔2020〕20号 有效性 有效

      


    YCDR—2020—0020003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

管理办法》和《峄城区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峄政办字〔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峄城区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峄城区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峄城区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  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绩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监督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完成;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过程。

(五)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六)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七)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按规定制定、审核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三)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六)按要求向区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的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申报部门整体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本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十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等,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目标设置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债务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由预算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选取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及区审计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区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及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及绩效监督结果、审计部门的绩效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预算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考评。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预算支出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规定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在坚持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逐步引入民意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公众代表)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培育第三方机构,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队伍。预算单位应配置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完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峄城区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市、区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八条 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设定。区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区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区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各镇街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要求各部门、各镇街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区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区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区主管部门。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区域自评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

第二十五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区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区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区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区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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