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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62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09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发文字号 峄政办发〔2019〕29号 有效性 有效

YCDR-2019-0020003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峄政办发〔2019〕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峄城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参加听证、庭审、行政协调等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以本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应诉责任

第五条  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办机关或机构:

(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镇街、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镇街、部门负责;

(三)镇街、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镇街、部门负责;

(四)政府派出机构以政府名义或其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派出机构负责;

(五)涉及多个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原牵头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其他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配合;

(六)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由具体实施该项工作的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

有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且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政府可指派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协助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以本区镇街、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镇街、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应诉责任。

第七条  承办机关或机构应依法履行如下应诉职责:

(一)分析案件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组织收集涉案证据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研究并鉴别、筛选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组织撰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依法出庭应诉或参加调查;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承办机关或机构承担。

第三章  行政应诉程序

第一节  答辩举证

第九条  以本级政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办公室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2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确定承办机关或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转交承办机关或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承办机关或机构为镇街、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等材料5日内,应将经正职负责人审定的答辩材料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答辩材料包括答辩状代拟稿、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承办机关或机构的答辩材料2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承办机关或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承办机关或机构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7日内,应将经正职负责人审定的答辩材料报本级政府,经批准后,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本区镇街、部门收到以该镇街、部门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应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

第二节  应诉人员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工的负责人。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委员视同行政机关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或者其他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被诉行为系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可作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同时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必须委托承办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十五条  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

(二)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经政府正职负责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十六条  以镇街、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

(二)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上级机关要求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10人以上共同诉讼的;

(六)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第十七条  以镇街、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镇街、部门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比率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比率。

第十八条  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接收到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后,要及时向涉案事项的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

以部门、镇街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镇街、部门接收到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的,要及时向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

第十九条  被诉部门、镇街负责人应当出庭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三节  出庭应诉

第二十条  应诉人员应依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

第二十一条  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的调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促使原告撤诉

第二十二条  应诉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并提出应对建议。

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或人民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应诉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应诉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裁定不当的,应当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节  上诉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告或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具体应诉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五节  报告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镇街、部门应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制度,每季度25号前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镇街、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基本案情、案件进度、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裁判执行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内容。

以镇街、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部门、镇街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情况、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行政败诉案件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镇街、部门研究解决行政应诉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本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督办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本区镇街、部门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连续败诉、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落实司法建议、干预与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予以书面提示,年度内被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重复提示两次以上的行政机关,年底考核刚性扣分,不能列为优秀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镇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应诉工作的,由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责令相关镇街或部门向区政府作出说明;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区政府决定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意见,导致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拖延提供证据、依据、答辩状、上诉状等应诉基础性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法庭审理和其他行政应诉活动的;

(四)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六)其他妨碍行政应诉活动的失职、渎职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以本级政府或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本级政府或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仲裁机构受理的以本级政府或工作部门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峄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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