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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5852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办发〔2020〕14号 有效性 有效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推进“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峄城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峄政办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峄有关单位:

《峄城区推进“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峄城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峄城区推进“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决策部署,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根据《枣庄市推进“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枣自资规发〔2020〕25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标准地”出让的概念

所谓“标准地”出让:是指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在工业用地出让时,把每一块建设用地的固定资产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产业导向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给予明确,带地一起出让。也就是说,土地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具备了必要条件,企业可以根据“标准”提前开展施工图设计,部门则提前介入指导开展审批相关服务,二者同步进行,最大限度缩短了“等”的时间。

二、“标准地”试点区域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试点区域范围。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兴路以南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和峄城化工产业园的全部区域内试行以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带指标出让、构建用地监管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地”改革(不含危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改革目标。2020年底前,峄城“标准地”试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自2021 年起,根据实际开始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争取到2022年底,在“标准地”试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0%。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区域评价。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标准地”试点区域内全面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

在同一区域内就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者实现“多评合一”。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必要区域评价的基础上,立足产业发展规律,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确定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为主要内容指标体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标准地”基础指标指导性标准,区政府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细化行业分类,合理确定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

1.完善标准地招商机制。区政府要推出一批“标准地”,探索“定标准、竞税收”的方式进行土地招商,定期组织“标准地”招商推介活动,深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

2.组织标准地出让。区政府应将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具备条件的宗地,应尽量细化相关建设指标,推行承诺制,前置有关手续,力争做到企业拿地即开工。

(四)“标准地”监管。

1.建立标准地标准化工作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标准地”出让后,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检查核查机制,用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与区政府或指定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开发建设标准、企业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2.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促、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各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二)明确工作分工。区政府是“标准地”改革实施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区域评价、指标设置、土地出让、先建后验和项目监管;区商促局指导制定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指标;区自然资源局指导设置规划指标和土地出让工作;区行政审批局指导工程项目审批承诺制;区住建局负责指导“联合验收”;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相关生态和环境标准制定;区能源局负责指导能耗标准制定。

(三)强化评估总结。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同时,将各相关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对照“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枣庄市峄城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试行)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产值

亩均税收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    (万元/吨)

R&D经营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建筑系数(%)

绿地率(%)

厂前区比例(%)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1.0

≥300

≥7.5

≥2.5

≥267

≥0.9

≥40

≤15

≤7

14

食品制造业

≥140

≥1.0

≥320

≥20

≥3.5

≥654

≥1.4

≥40

≤15

≤7

15

酒、饮料;            精制茶制造业

≥140

≥1.0

≥360

≥20;    ≥7.5

≥3.1;

≥2.5

≥645;    ≥267

≥1.3;     ≥0.9

≥40

≤15

≤7

16

烟草制品

≥140

≥1.0

≥400

≥220




≥40

≤15

≤7

17

纺织业

≥140

≥1.0

≥340

≥15

≥1.1

≥202

≥1.0

≥40

≤15

≤7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40

≥1.2

≥330

≥15

≥8.8

≥2644

≥0.9

≥40

≤15

≤7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40

≥1.0

≥400

≥20

≥6.7

≥1820

≥1.0

≥40

≤15

≤7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25

≥1.0

≥280

≥12

≥3.2

≥638

≥1.3

≥40

≤15

≤7

21

家具制造业

≥140

≥1.0

≥280

≥10

≥9.8

≥14456

≥1.1

≥40

≤15

≤7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40

≥1.0

≥350

≥12

≥0.6

≥216

≥1.3

≥40

≤15

≤7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80

≥1.0

≥350

≥20

≥2.8

≥851

≥1.4

≥40

≤15

≤7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40

≥1.1

≥300

≥15

≥4.9

≥8416

≥1.3

≥40

≤15

≤7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00

≥0.5

≥800

≥60

≥0.6

≥310

≥0.3

≥40

≤15

≤7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0.6

≥450

≥17

≥0.7

≥274

≥1.5

≥40

≤15

≤7

27

医药制造业

≥260

≥0.9

≥400

≥20

≥3.9

≥1060

≥3.1

≥40

≤15

≤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60

≥1.0

≥400

≥16

≥0.7

≥233

≥1.0

≥40

≤15

≤7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60

≥1.0

≥320

≥15

≥2.1

≥605

≥1.5

≥40

≤15

≤7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0

≥0.9

≥280

≥12

≥0.6

≥52

≥1.1

≥40

≤15

≤7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95

≥0.8

≥400

≥14

≥0.4

≥155

≥0.9

≥40

≤15

≤7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95

≥0.8

≥480

≥24

≥1.5

≥913

≥0.9

≥40

≤15

≤7

33

金属制品业

≥185

≥0.8

≥450

≥16

≥3.1

≥689

≥1.5

≥40

≤15

≤7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0.9

≥400

≥19

≥5.5

≥4700

≥2.4

≥40

≤15

≤7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0.9

≥300

≥15

≥6.7

≥9391

≥2.9

≥40

≤15

≤7

36

汽车制造业

≥200

≥1.0

≥450

≥30

≥6.0

≥5470

≥2.0

≥40

≤15

≤7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35

≥1.0

≥340

≥16

7.0

≥3183

≥2.2

≥40

≤15

≤7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00

≥0.9

≥450

≥18

≥5.7

≥9997

≥2.3

≥40

≤15

≤7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60

≥1.2

≥750

≥26

≥7.3

≥5275

≥4.0

≥40

≤15

≤7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200

≥1.2

≥570

≥32

≥8.1

≥19433

≥3.6

≥40

≤15

≤7

41

其他制造业

≥120

≥1.0

≥280

≥15

≥4.2

≥384

≥1.1

≥40

≤15

≤7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20

≥0.9

≥320

≥12

≥2.8

≥552

≥0.9

≥40

≤15

≤7


备注:开发区及化工产业园内工业项目满足上述控制标准前提下,尽量达到鲁政办发〔2013〕36号文及有关节约集约要求;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或仓储类项目,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可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