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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586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0-28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办发〔2021〕12号 有效性 有效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峄政办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峄城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峄城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服务水平,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巩固深化城乡居民两险全覆盖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责。镇(街)承担征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域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领导,稳定征缴组织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支持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履行职责,平稳有序做好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二)确保平稳有序。保持原有征缴组织方式不变,积极推行小程序、银行网点、办费窗口办理,科学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征缴工作有序衔接。

(三)突出服务便民。优化缴费渠道,特别是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移动POS机、电子税务局个人端等信息化手段,为缴费人提供便利高效的缴费服务。

(四)疫情防控常态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尽可能做到非接触式缴费。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杜绝疫情的发生。

二、任务目标

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居民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峄城区户籍且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也可参加。

已在枣庄市外的统筹地区缴纳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峄城区重复缴纳。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须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标准为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残疾、五保、低保、优抚和扶贫户五类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标准。缴费标准为100和300元的,政府补贴30元;缴费标准为500、600元的,政府补贴为60元;800元及以上的,政府补贴为80元。对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扶贫户、低保、五保人员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对独生子女、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女方年满50周岁的,给予夫妻双方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0元。

居民医疗保险:2022年标准为总额900元,个人缴纳320元,财政补助580元。已脱贫仍享受脱贫政策人口、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政府或部门按规定予以代缴;60-69岁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政府或部门承担50%。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镇(街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和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二)集中征缴时间。2021年10月1日—12月2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月31后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征缴方式。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方式主要包括:

1.集中征缴期内委托代收。农村和部分城镇居民由于居住相对集中,主要通过村居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2.个人自行申报缴费。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对于个人不通过委托代收形式缴费的,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机关提供多元化的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费款的支付方式。

3.特殊人群和特殊情形缴费。特殊人群缴费,是指符合政府代缴保费条件的贫困、残疾等人群,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集中缴费;特殊情形缴费,是指政策性补缴、中断补缴、集中征缴期外补缴费等缴费业务。

(四)参保缴费流程

1.参保登记。未办理参保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缴费人,需要本人或通过代办人员到人社、医保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人社、医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城乡居民两险的参保登记,维护参保登记信息,并将人员身份、人员信息变更、起止缴费年月等相关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税务部门;同时负责特殊群体身份信息的筛选、维护。

2.信息关联。税务部门接收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两险的参保登记信息,税务“金三”系统自动调用接收的信息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和参保登记信息关联。

3.下发清册。税务部门根据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缴费信息,生成缴费信息清册。基层税务分局和人社所对所辖行政区划内的村居参保缴费信息进行初审后,形成征收清册,移交相关镇(街)。镇(街)将基层税务分局提供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信息清册,转交村居代办员,在村居公示(公示3天)。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补充修改清册,并报税务分局和人社所,人社所做好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的登记、变更、传递。

4.保费征缴。各委托代收单位代办员根据清册,在规定的集中征收期内进行收费。使用建行POS机缴费的,应根据操作步骤规范操作。未用POS机收缴的应开具《峄城区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盖村居章)。

提倡优先使用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银联二维码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五)缴费公示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提供缴费清册,各镇(街道)部署公示事宜,接受缴费人的监督。

五、工作分工

(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下发辖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辖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统筹推进征缴工作;辖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政策宣传;辖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督导及考核;通知峄城区户籍异地打工居民按时缴纳;镇街残联、民政所、老龄委、乡村振兴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将符合政府资助政策范围的人员信息进行梳理,做成电子表格发送至镇街医疗保障服务站。镇街医疗保障服务站负责将资助人员信息集中导入系统,及时将未成功进入系统导入失败的人员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反馈给导入失败人员知晓处理,避免漏参。

(二)区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信息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传递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身份相关信息的筛选和维护,政策性补缴、中断补缴等业务的核定工作;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查询业务;做好退费相关工作。

(三)区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信息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的传递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群体身份相关信息的维护;政策性补缴、中断补缴、新生儿缴费等业务的核定工作;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查询业务;做好退费相关工作。

(四)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宣传工作;城乡居民两险申报受理、费款征收、退费受理等工作;根据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缴费信息,形成征收清册,并通过镇(街)政府(办事处)下发到代收单位;协同委托代收费款的核对和申报入库工作;定期向镇(街)政府(办事处)通报缴费进度;回传人社、医保部门征收信息;按照职责开具相应缴费凭证和证明,并提供城乡居民两险查询业务;开展代办员征缴业务培训;持续优化服务,拓展多元化缴费渠道,提高征缴效率。

(五)区财政局负责:将城乡居民两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两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保费征缴等工作。

(六)区民政、区残联、区卫健、区乡村振兴局等资助部门负责:政府资助参保人员由区民政、区残联、区卫健、区乡村振兴等资助部门按照鲁税发〔2020〕5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居民养老、医疗“集中征缴”宣传工作,定期播放《峄城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和政策问答等宣传材料。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免缴费老年人户籍信息)、死亡、销户人员信息。

(九)区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征缴全程,严查截留、挪用社保金、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现象。

六、实施步骤

(一)征缴准备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召开区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政策和意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缴费阶段(10月20日—12月20日)。全面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严禁在征缴中出现滞留资金和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做到钱表相符。

(三)公示阶段(12月21日—次年1月20日)。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提供缴费清册,各镇(街道)安排进行公示。

七、工作要求

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任务目标,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宣传发动,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要定期指导和督查征缴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区政府将定期通报,确保圆满完成全区2022年度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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