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88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成文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办字〔2019〕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峄城区全面建立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峄政办字〔2019〕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峄城区全面建立林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峄城区全面建立林长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推进生态峄城、美丽峄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建立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9〕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其中,2019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村居(社区)制定本地区、本区域的林长制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同级林长,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的林长制管理体系。2020年,进一步完善林长制责任体系,落实监督责任,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实现常态化管理。
二、组织体系
分级设立林长。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一)区级林长。区总林长由区长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区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副总林长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区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组织查处责任区内破坏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设立区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宋均山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区级林长决定的事项;负责林长制日常事务,承办区级林长制相关会议,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制定林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镇级林长。镇(街道)林长由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副林长由镇长(街道主任)担任,副林长由其他负责人担任。镇级林长负责辖区内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责辖区内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并协调处置各类破坏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责任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三)村级林长。村居(社区)林长由村居(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林长由其他村居(社区)负责人担任。村级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开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等生态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把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划定保护区域,落实保护措施(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各镇(街),峄城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需要各镇(街),峄城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勘界定标工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林地、湿地及国有苗圃土地,清理整治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
落实森林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生态公益型苗圃、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补偿制度(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财政局参与)。加大森林灾害防治力度,建立森林防火热点监控平台,配合省搞好虫情光谱监控平台建设,健全森林防灾减灾体系。组建专业扑灭火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加强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建设,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湿地及苗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政策,确保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实施森林、湿地及苗圃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成立联合执法专班,严肃查处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行为(区司法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切实落实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区审计局牵头)。
(二)加强生态资源培育。科学编制森林、湿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参与)。实施环城绿道提升工程,完善道路路网、提升绿化水平;实施全域性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水系沿线适宜地区进行植树绿化,实现林木田成网、路成行、岸成荫;开展环城、环镇、环村生态林带建设,推进农村道路、河渠、房前屋后、闲置土地绿化(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加快宜林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植树绿化;加强对未成林地、疏林地补植补造,加快植被恢复,提高苗圃苗木供给率;对15—25度及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严重污染的耕地等实施退耕还果还林,开展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加强采煤塌陷地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强退化林修复,推进低质低产低效林改造,强化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推进林业产业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展林果林草、种苗花卉、森林旅游康养等特色产业,实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
(三)加强生态资源管理。加快建立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森林、湿地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加快森林、湿地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城乡水务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区科技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森林、湿地资源“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时效性和数据准确性(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湿地和古树名木都有林长或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推广实行“民间林长”等有效做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形成有效社会监督体系(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出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区级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遇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随时召开会议研究。
(二)健全工作机制。把林长制作为自然资源督察重点事项,督促各镇(街道)、村居(社区)落实责任。积极建立各级林长制联席会议、督查督办、信息通报和工作考核等制度办法,着力构建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三)严格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区林长制绩效评价体系,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要在重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责任牌,标明林长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大力开展生态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