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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4/2022-15908 主题分类 银行
成文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1-12-1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峄政办字〔2021〕16号 有效性 有效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峄城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峄政办字〔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峄城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加快峄城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现代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工业强区、产业兴区”等重大任务落地落实,为我区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健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全面开花;金融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建立支持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机制和模式,支持各成长阶段企业融资发展;全区基本形成运营管理规范、组织体系健全、市场功能完善、产融结合紧密、行业发展协调的金融产业发展格局。到“十四五”末,力争银行业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突破150亿元,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高,新增股改企业20家、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20家、至少2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全区资本市场融资总额达到3亿元。

二、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1、大力引进异地金融机构。①对引入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或功能总部,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包含配套市级补助的50%)。②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③以上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2、支持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法人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法人机构。对在我区新设立的上述大型法人金融机构,在配套市级补助50%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支持设立股权投资机构。①对区域外资本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2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1%给予补助,实缴资本2亿元(含)以上,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进行配套。②鼓励我区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引入区域外资本,对新引入的区域外合格投资者按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助。③区域外合格投资者,需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并承诺注册机构投资在我区进行退出,实缴资本金且经营一年期满后给予上述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投资机构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在存续期内不迁离我区,确需迁离的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推动资本市场加速崛起

4、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区财政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财政补助100万元;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区财政补助20万元。对在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区财政补助4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区财政补助500万元。

5、支持企业多途径上市。对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或直接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的上市企业,区财政补助400万元。对在境外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且募集资金高于1亿元人民币(含)的企业,区财政补助400万元。

6、健全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为企业上市(挂牌)办理股权转让、土地房屋产权、项目审批、历史沿革审核、缴纳社保税费、环评安评能评、注册登记、出具合规性证明材料等事项时,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容缺办理,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等开展现场访谈。推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规范发展,通过指导、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务必审慎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避免“以罚代管”。审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告知区金融服务中心介入。

7、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申请在境内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首次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首次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意见所称境内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得到省级及以上上市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在峄城区内,并承诺持续在我区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迁离我区,如确需迁离本区的,要及时退回享受的补助资金。

四、搭建金融综合服务网络

8、积极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动融入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寻求与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在我区设立办事处。对我区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单户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1.5%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新增担保总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包含配套市级奖励50%的部分。年新增担保总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3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9、推进“信易担”试点。建立“政银担”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机制,支持信用资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信易担”试点普遍获得融资发展,探索形成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融资新模式,破解中小微企业因轻资产比例高、可抵押物价值低、信用信息调查成本高等导致的融资需求满足率低、效率慢等痛点,形成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

10、强化应急转贷服务。对在我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每日转贷费率在0.1%以下、服务我区企业数10家以上50家以下、服务金额1亿元(含)以上的应急转贷机构,按服务金额进行奖励。服务金额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20万元;服务金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包含配套市级奖励的50%)。

五、鼓励各类主体招引金融企业

11、强化金融企业招引。①对成功引进符合本意见鼓励范围的大型法人金融机构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按其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②对成功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2、本政策引荐人,是指引荐法人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到峄城,并实质性促成机构落户,经金融机构书面认定为引荐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一个机构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依法纳税。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补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政策执行有关规定

13、对我区现代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补助政策,不与本政策重复享受。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所获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支持自身发展,机构应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我区,确需迁离的要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对伴随上述现代金融企业落地引入的金融人才,按照枣庄市及峄城区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七、附则

14、本意见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5、本意见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6、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主管地均在峄城并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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