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4/2022-15808 | 主题分类 | 化工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发文机关 | 峄城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峄政字〔202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峄政字〔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峄城化工产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智慧建园、产业兴园、特色强园、生态美园步伐,根据《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峄城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入园企业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峄城化工产业园所有企业。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实行招商企业(项目)准入制。所有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只有符合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
第五条 企业入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无落后生产工艺、无淘汰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
(三)符合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的主导产业布局;
(四)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300万元/亩;年亩均产值≥4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30万元/亩;用地容积率下限控制为1.0,建筑密度下限控制为35%;建筑限高原则上24米;新入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小于3亿元;
(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园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签订投资意向协议。
(二)项目单位向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入园申请材料,区化工产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其中可研报告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生产产品、产量、原料、市场、上下游情况;所需生产条件,如:水、电、能源消耗,用地、用工需求等;技术或工艺路线(涉及保密或技术秘密的可另行说明)、技术成熟度说明,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表,污染物排放及其治理方案、含危险工序的安全措施说明等。
(三)依据初审意见,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进一步实地考察,完善相关资料。
(四)初审合格后,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向区评审小组提交评审申请,由评审小组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招商单位与入园企业签订三方入园协议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化工产业园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入园条件,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2.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项目投资强度、年亩均产值、年亩均税收达不到入园条件的,按照《入园协议书》的条款约定由企业自动退出,企业不愿退出的,依法办理。
(二)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化工产业园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及功能区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和配套建设。
(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1年。对个别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约定延长的期限。
(三)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项目自获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开工,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依《入园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并发出催建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已投资的不动产进行处置,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依法处理。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竣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五)入园项目建设前须向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报审材料,并经服务中心初审,区政府等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
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果图及工程施工图;
2、提供企业建筑施工图、企业厂区内给排水、排污及供电等管(杆)线放置图及绿地规划图。
第九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园区,现仍未达产达标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在限期内整改,达标后予以保留,未达标的进行清理。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服务。招商单位协助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全部配套到厂区以外,厂区以内的基础设施由投资企业负责。如需配套到厂区以内的,应提前就服务费用等进行协商约定,区化工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除刑事案件侦查、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监管和税收征管等法定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确因工作需要的,执法单位可由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有关人员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入园企业随时配合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的飞行检查,包括安全、环保等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峄城区化工产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峄城化工产业园行业准入控制清单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分类情况,结合园区所处位置环境特点以及环境制约因素,提出园区行业准入清单。
行业类别 |
类别名称 |
行业小类 |
控制类别 |
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健康医药及原料药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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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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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造 |
▲ |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 ||
合成材料制造 |
● |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
炸药、火工及烟火产品制造 |
× |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 ||
中药饮品加工 |
● | ||
中成药生产 |
● | ||
兽用药品制造 |
● |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 | |
合成纤维制造 |
● | ||
生物基材料制造 |
● |
注:★—优先进入行业;●—准许进入行业;▲—控制进入行业;×—禁止进入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他符合产业定位的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国家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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