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峄城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A区A013号窗口
四、申请主体
个人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五、办理条件
1.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
2.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六、申报材料
1、身份证(本人及配偶) 2、就业创业证
七、基本流程
对提出担保和贷款申请的借款人,原则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调查、审核工作。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八、贷款使用要求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九、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来件即办(不含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时间)
十、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A区A013号窗口
电话咨询:0632—773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