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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