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131751000
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主体:自然人、社团法人
(四)办理条件: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10、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一)小作坊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2、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小餐饮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2、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3、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登记表(适用于小作坊、小餐饮)(原件1份,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适用于小作坊、小餐饮);(原件1份,电子版)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小作坊、小餐饮)(复印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4、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适用于小作坊)(复印件1份,电子版)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适用于小作坊、小餐饮)(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原件1份,电子版)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别程序
(九)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十)办理方式:峄城区市民中心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A03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双休日、节假日办公时间09:00-16:00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14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即办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015609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124.128.39.251:9080/sdfdaout/jsp/dspout/sdyj/portal/index.jsp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0632-8015081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http://124.128.39.251:9080/sdfdaout/jsp/dspout/sdyj/portal/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