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住公管〔2025〕1号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枣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运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应当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季预缴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等线上办理,或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线下办理缴存业务。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在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确定月缴存额。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月变更月缴存额。以最低缴存额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每年将根据最新缴存额下限自动调整月缴存额。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开立个人账户,按照签署的《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风险管理等规定。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停缴6(含)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账户封存后申请启封并继续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自主缴存或协议扣缴的缴存模式。鼓励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优先选择协议扣缴模式,并于每月15日前,按照协议约定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基础信息变动或更换受委托银行Ⅰ类储蓄卡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账户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灵活转换;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或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缴存人先后以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个人账户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未连续缴存的,需重新计算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参与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所需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灵活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继续缴存申请退出缴存协议的,账户封存后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采用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担保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政策变化和资金情况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享受首次开户补贴200元,于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次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首次开户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身份连续正常缴存,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于年度结息时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再给予0.5%的缴存补贴,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的,缴存补贴自动终止。缴存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在枣庄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毕业两年内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可按照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5倍执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二十五条 未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符合规定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进行信息核实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缴存使用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缴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回补贴资金、停止贷款或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公积金账户、失信行为上报、多部门联合惩戒、抵押物处置、移交司法部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公管〔2023〕5号)废止。
附件1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
及信息变更申请表》
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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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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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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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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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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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类型 |
£个体经营或雇工£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餐饮业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数字营销设计£物流仓储£其他 | ||||||||||||
人员身份 |
£应届毕业大学生£退役军人£其他 | ||||||||||||
业务类型 |
£新开户£封存£启封£信息变更£其他 | ||||||||||||
缴存 信息 |
月缴存额 |
汇缴月份 |
月收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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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 |
银行卡信息变更 |
其他信息变更 | |||||||||||
银行 |
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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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
本人承诺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根据《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要求,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受理人签字(章):复核人签字(章):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公积金中心、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2
协议编号: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协议
(征求意见稿)
制
年 月 日
使 用 须 知
一、本协议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时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灵活就业人员就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缴存使用协议。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提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协议中与灵活就业人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并确保已完全理解上述条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要求对上述条款进行解释。
五、缴存使用协议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订立。如采用纸质方式,应使用黑色、蓝色签字笔填写和签字,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应由双方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如采用电子方式,电子签名及盖章方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依法签订的缴存使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姓名):
证件类型:
证 件 号:
手 机 号:
住 所:
乙 方:
住 所: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缴存资格
第一条 甲方确认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资格要求:
1.具备订立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或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3.在全国范围内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原账户已经封存。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接受乙方的服务,期间不同时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甲方在此同意,在协议订立和履行期间授权乙方核查所提交的缴存资格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第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以及查询、开具相关证明、 (其他业务类型)等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或拒绝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
1.乙方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或缴存信息存在疑义,要求甲方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甲方拒绝提供;
2.甲方持伪造、变造证件办理业务;
3.甲方填写虚假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到本协议履行,经乙方通知仍不更正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为空号或已停机、住所为公共场所等。
4.其他违反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并自行选定 银行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
第四条 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案进行缴存。
方案一:甲方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为 元,大写 元。缴存日为 。
方案二:甲方按季预缴,季缴存金额为 元,大写 元。缴存日为 。
第五条 甲方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最低缴存金额。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按规定调整最低缴存金额。如甲方的缴存金额低于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则甲方缴存方案自动按乙方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执行。
第六条 甲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1.协议扣缴方式
甲方需在缴存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授权开户银行自当月起按照乙方的指令从甲方账户中扣款。
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户名:
开户账号:
开户行:
2.自行缴存方式
自行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业务网点等方式办理。
第七条 因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款额等原因导致缴存失败的,甲方可在 5个工作日 补缴差额,缴存成功并计入个人账户后,缴存金额计入相应周期缴存金额。
甲方未在前述时间段内补缴齐当期差额的,乙方无义务接受甲方的补缴。甲方后续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时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时、足额缴存,由此对甲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选择按月或按季预缴存的,连续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协议事先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或义务。
第九条 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因甲方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封存个人账户。
依本协议第八、十条约定个人账户封存的,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继续缴存,甲方连续缴存时间按本协议第七条认定,累计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甲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或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缴存资格的应当在30天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申请封存个人账户。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余额。甲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或申请封存个人账户义务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必要的措施。
甲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或由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转变为个人缴存的,不影响其贷款权益,不影响其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累计缴存时间、缴存金额、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二条 甲方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灵活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依本协议缴存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
甲方在异地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转移接续方式转入本协议下的个人账户的,不适用前款约定;甲方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取在异地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甲方可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或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甲方及其配偶均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甲方与共同申请人均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
3.已支付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购房首付款;
4.可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乙方公布的材料清单提供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查符合政策后,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贷款申请。
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根据其缴存金额、账户余额、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计算。
乙方有权通过第三方征信系统评估甲方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信用评估结果限制甲方的贷款金额或拒绝甲方的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另行订立借款合同,甲方应提供相应担保。
如本协议约定与前款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三、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变更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变更缴存方案、缴存金额,变更后的缴存金额应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的限定条件。
甲方可以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经乙方审查通过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申请变更。
甲方未履行前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条款。
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乙方有权变更本协议对应的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应当以合理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变更,可在通知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到期甲方没有表示的,视为同意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执行。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二)协议终止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
2.甲方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4.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十一条 自开立个人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注销甲方的个人账户。
乙方依前款注销甲方个人账户的,应当以合理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第二十二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未办理个人账户销户的,可以按照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提取其依本协议约定缴存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不再享有依据本协议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不实承诺个人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缴存资格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从其各账户扣回所获得补贴、解除本协议、退回所缴公积金、注销个人账户等措施。如个人账户余额少于其所获得的利息与补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退还差额部分。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甲方在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缴存资格时未通知乙方的,乙方可就甲方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的缴存、贷款等事项享有前款所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撤回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 甲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送达本协议所涉通知(至少选一种,建议全选):
1.邮寄方式
本协议中甲方住所是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为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议履行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资料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向该地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邮寄出前述文书或通知的,即视为送达;邮件签收日期或者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因甲方拒收或因其他原因被退回时,拒收或者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无需另行通知。
2.电子方式
乙方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本协议所涉通知。乙方短信、电子邮件到达本协议中甲方手机号或邮箱号的,即视为送达。因甲方原因导致短信、电子邮件无法到达甲方手机号或邮箱号的,短信、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无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六、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确认并承诺已充分阅读本协议各项条款及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熟悉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之全部内容,完全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 1 份附件,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正文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签字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天的,以较晚的时间作为合同生效时间。
前款所称签字盖章包括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或理解有歧义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现行政策以及公积金管理的行业习惯,结合有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确定争议条款的具体含义。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
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与授权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权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机构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相关信息,用于办理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组织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
甲方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国家或地区、户籍情况、出生年月、性别、学历、职称、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证件类型、证件号、通讯地址、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型、配偶证件号码、职业、手机号码、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托收日、托收账户号码、个人征信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家庭房产套数、社保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乙方符合不需要履行向甲方事先告知同意而采集个人信息的情形时,可不必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而采集其信息。
2.乙方处理甲方个人敏感信息用于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以及依法依规用于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业务之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甲方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甲方的个人生物识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
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3.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为甲方提供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静态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生物信息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如甲方选择不提供某一类或某几类信息的,不影响甲方采用其他方式完成身份验证。
4.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上述未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的期限,从甲方申请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之日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储、提供相关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用于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除外。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尚未办理销户的或者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视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
5.乙方应当采取各种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保障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当乙方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去标识化的甲方个人信息直接用于商业目的。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