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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住公管〔2025〕2号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时间: 2025-02-20

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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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根据《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简称灵缴人员,单位代扣代缴人员简称单位缴存职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从事个体经营者或雇工、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市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餐饮业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数字营销设计人员、物流仓储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

第四条 灵缴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非单位在职职工、有工作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缴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本地行政区域内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第七条账户设立

1.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该专户下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建立业务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情况。

2.每个灵缴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系统检索申请人在本地或异地已存有其它账户的应为封存状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不得重复缴存。合并后余额应区分单位职工缴存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

3.已销户的灵缴人员当月不得再次申请开户,已办理退休销户的灵缴人员或单位缴存职工不得再次开户缴存。

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可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季预缴。

第八条账户设立渠道

1.灵缴人员线下可各管理部服务窗口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线上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办理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

2.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到各管理部服务窗口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I储蓄卡原件现场办理。

第九条灵缴人员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条灵缴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本人应及时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到服务窗口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其中涉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填写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缴存额度

1.灵缴人员可在我市每年公布的控高保低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照10%-24%的缴存比例自主确定月缴存额,缴存额取整数位到元。

2.需变更月缴存额的,不受变更次数限制,变更确认当月起生效。以最低缴存额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每年将根据最新缴存额下限自动调整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缴存方式

1.灵缴人员应从账户设立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按月缴存的,应通过协议扣缴缴存方式,由公积金中心主动扣划;选择预缴的,应通过自主缴存方式,由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发起缴存托收扣划或线下到银行柜面缴存。

2.灵缴人员选择协议扣缴缴存方式的,应同步关联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储蓄。每月托收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的银行账户,公积金中心设定每月的15日为首次托收日。

3.灵缴人员选择自主缴存方式的,应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自行办理汇缴手续,由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发起缴存托收扣划或线下到银行柜面。

第十三条缴存利率和计息

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结计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每年的630日为法定结息日。

第十四条账户封存、启封和注销

1.灵缴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灵缴人员账户停缴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2.灵缴人员停缴封存后需要继续缴存的,需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或次月起恢复缴存,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启封后当月汇缴,重新记录连续汇缴时间

3.个人账户封存后余额为零的,视为自愿退出缴存,公积金中心将有权直接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灵缴人员与单位职工缴存身份发生改变的,原个人账户封存后,可进行账户合并,将封存账户合并至正常缴存账户,账户资金将分别统计

第十六条账户异地转移接续(合户)

1.异地单位缴存职工或灵缴人员申请在枣庄地区设立灵缴人员账户的,原个人账户应封存,在枣庄地区设立个人账户后,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并户)手续。

2.转移(并户)前足额正常缴存的时长、金额等因素,可合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3.枣庄地区灵缴人申请转出至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异地转移规定条件下,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灵缴人员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申请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结清贷款;

2)灵缴人员作为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人的,应先解除保证人身份;

3)灵缴人员个人账户被冻结的,应先解除冻结。

4.灵缴人员或单位缴存职工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或到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临柜申请办理转移(并户)手续。

灵缴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账户资金将分别统计

第三章    

第十七条提取使用

1.灵缴人员个人账户中原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入的部分(包括异地转入),应按照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枣住公管〔20244)及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2.灵缴人员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凭借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个人账户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销户提取

1.灵缴人员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账户未被冻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灵缴人员应办理销户提取:

1)自愿申请终止《缴存使用协议》,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2.灵缴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个人账户中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的部分,应封存满6个月后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缴人员,在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他原因不得提取。

第二十条灵缴人员本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柜面申请提取。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实时办结,并根据提取资金性质和用途,将资金划入至相应银行账户中。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灵缴人员家庭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除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枣住公管〔20244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申请前个人账户至少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为正常状态。灵缴人员因就业身份转变先后以单位职工缴存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缴存未间断的连续计算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均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2.在贷款申请至结清期间,按照缴存协议约定,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以整年期次计算,最短期限1年,最长期限30年;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贷款期限不得大于所购建住房和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为80万元,且不低于1万元。

2.贷款额度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以内。首付款金额(含提取公积金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3.购建住房贷款额度应在抵押物价值的80%以内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抵押物价值的70%以内。

4.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60%。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近1年以来的各种收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有其他未结清各类贷款等家庭负债的,应核减此负债。

5.借款申请人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异地或单位缴存),可视为双方缴存人员,参与申请贷款额度计算;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包括未缴、停缴、封存),不参与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规定收取罚息及逾期利息。

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还款期间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贷款后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提前全部收回贷款。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灵缴人员首次在枣庄市开户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给予灵缴人员200元开户补贴,补贴记入个人账户。首次开户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灵缴人员正常缴存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结息日除按正常规定结计利息外,再给予0.5%缴存补贴,缴存补贴计入个人账户。缴存补贴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并转入的缴存金额,不享受缴存补贴。灵缴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次日起不再发放缴存补贴。

第二十八条支持在枣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在外地求学的枣庄籍应届毕业生,在枣庄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两年内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可按照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5倍执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二十九条支持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上浮20%

第三十条灵缴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时进行按规定扣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灵缴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缴人员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户、一人多贷

灵缴人员通过不实承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缴存资格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措施从其个人账户扣回所获得补贴、解除本协议、退回所缴公积金、注销个人账户等措施。如个人账户余额少于其所获得的利息与补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退还差额部分。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严控贷款风险,在借款人还贷能力评估、个人信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审查、第三方信用审查等)、房产抵押等基础上,可引入其他贷款担保方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灵缴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违约违规情形的,依据规定处理。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纳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灵缴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供稿: 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来源: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