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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2〕12号)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 2023-04-09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统筹推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原则,按照“规范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大企业培育和转型升级力度,积极推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成长、发展、壮大,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本实施意见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产转法”是指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注册的法人单位,“小升规”是指小微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

    经过3年努力,促进“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市场主体规模、结构和综合实力更好地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2022年,新增“个转企”企业800家、“四上”企业520家。力争2023年至2025年,每年新增“个转企”企业1500家;引导鼓励各类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注册的法人单位,力争每年推动“产转法”企业10个以上、引进落地企业总部10个以上;每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50家、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200家、规上服务业企业70家以上、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0家。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动“个转企”。从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选择经营良好、规模较大、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重点培育清单。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和在税务部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推进“产转法”。全面梳理我市具备“产转法”条件和潜力的产业活动单位清单,由归属的行业主管部门逐一实地调研核实,对企业总部在市外、产业活动在我市的单位,督促产业活动单位尽快在我市注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营业收入规模较大、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产业活动单位积极引导其办理“产转法”手续。原则上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每年推动“产转法”企业2个、引进落地企业总部2个,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每年推动“产转法”企业1个、引进落地企业总部1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持续加强“小升规”。对照“四上”企业统计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规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上服务业等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入库知识等方面辅导。对达到“四上”标准而未纳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及时申报进入统计“四上”单位库,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对达到升规标准50%的科技成长型企业、近三年退出统计调查单位库但有望重返纳统企业、新建并有望达产升规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企业加快成长壮大、尽早达到升规标准。要加强动态监测,精准定位可能存在“退规退库”风险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扶措施,及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全力稳住在库企业存量,确保升规企业净增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措施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放宽“个转企、产转法”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开通“个转企”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材料。支持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文明诚信和相关资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供中介服务支持。加强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核算等方面辅导。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为期3年的会计、审计、税务等代理服务,3年服务期满后,依据企业申请可享受2年的中介服务费用减半缴纳的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拓宽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区(市)、镇(街)、经济园区建立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服务集聚区、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引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入驻,拓宽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增强与大中型企业专业化协作配套能力,助力拓宽市场营销渠道和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人才科技支持。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引进的人才,统一纳入市、区(市)人才管理服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安排入住市、区(市)人才公寓,同等享受人才政策。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见习、就业,享受工资补贴、计算工龄、社保缴纳等政策。将小微企业的科技研发项目纳入到市、区(市)支持范围,引导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材料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根据相关单位推送的“个转企、产转法”企业,优先支持其接入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平台,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原则上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枣庄银保监分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税费减免支持。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固定资产)权属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或《转型升级前个体信息》,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符合规定要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产转法”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个转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为部分中小微企业提供缓交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社保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批服务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奖励扶持引导。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小升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技术改造、投资补贴、产品推广、项目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和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统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个转企、产转法、小升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个转企”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小升规”工作中的规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具体工作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逐层落实责任,每季度调度工作情况,每半年总结工作成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统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期限内,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按相应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22年9月30日

供稿: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