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及时办理延续登记的公告
全区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区部分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年届满,请各排污登记管理单位自行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确保排污登记信息有效。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延续登记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登记,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登记。
三、延续登记步骤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排污登记”后,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操作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四、注意事项
(一)忘记账号密码
排污单位在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时,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属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联系电话见附表)。
(二)填报注意事项
排污单位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附表
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
17863217689 |
附件
排污许可登记延续操作明白纸
一、登记延续操作步骤
(一)未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登记延续。操作步骤如下: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 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下方“忘记用户名了?”“忘记密码了?”,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可联系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找回或修改手机号。
- 进入企业页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 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延续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注意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二)已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操作步骤如下:
第1、2、3步步骤同上;
4.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注销”把失效的排污登记注销。
5.注销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二、排污登记注销
排污单位若不再进行生产活动,请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登记注销,将现有排污登记进行注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