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环保督察热线D20241028-7号信访转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接到省环保督察热线D20241028-7号信访转办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交办信访问题基本情况
峨山镇于流井村村主任在村南土地庙附近沟渠内倾倒了大量固体垃圾问题,污染环境。
二、问题属实情况
属实
三、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6月6日上午9点,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峨山镇于流井村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位于于流井村南土地庙北侧道路和农田之间的沟渠内,有倾倒的掺杂塑料碎屑的黑色渣土物质。
根据信访中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向“于流井村村长”于秀军进行现场检查(勘察),于秀军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内称:该黑色渣土物质为一李姓商人于2024年5月28日左右往此处倾倒的固体废物,李姓商人具体名字不详,电话号码为135****4798,李姓商人称该固体废物为清洗废旧塑料的下脚料,但未能提供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具体数量不详,用6辆农用翻斗车进行运送倾倒。
根据于秀军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李某进行联系。2024年6月6日下午2点,我局执法人员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初步调查,李某名为李杰,性别女,枣庄市峄城区人,无工作单位。李杰在调查询问笔录里称:2024年5月28日,她以个人身份从台儿庄区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拉运了清洗塑料尼龙袋的污泥,倾倒在峨山镇于流井村土地庙北侧道路旁,进行垫路肩使用。该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具体吨数不详,由6辆农用车拉运。她未与该企业签订处置合同,但后续可以让该企业为她提供该固体废物的来源和性质的证明。
2024年6月6日下午,我局对李杰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消除环境隐患,峨山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 月16日对该固体废物进行暂存管理;同时,为确定该固体废物的来源与性质,2024年7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和峨山镇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对于流井村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性质鉴定。2024年9月6日,鉴定结束,鉴定报告显示该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向李杰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峄环责改字〔2024〕第7号),责令李杰于2024年9月28日之前对倾倒在峨山镇于流井村南土地庙北侧的固体废物进行依法处置。
2024年9月27日,李杰通过枣庄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处置该批一般工业固废,同时向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提供整改情况说明及处置过磅单5张,共计94.31吨。
2024年10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向李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峄环罚告〔2024〕7号),告知对其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8125元,大写为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同时,告知李杰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18日,李杰要求进行听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受理后,计划于2024年11月1日进行听证。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要求峨山镇及时跟踪进行复查,督促村网格员加强巡查。同时,采取日常巡查方式查看镇辖区是否存在类似行为,如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