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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政府办法制办时间: 2018-02-22

峄政复终字[2018]1号

    申请人:郭*胜,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41968040****4,常住地址(送达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号。邮编:277300。电话:186****1609。

    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88881144

    郝晓东,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峄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思全,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峄字[2017]2080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供稿: 政府办法制办    来源:政府办法制办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