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峄政复终字[2018]10号
申请人:刘*光,男,1963年09月0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龙兴南里13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身份证号码:3704041963090****6。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4日作出的峄公(吴)行罚决字【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