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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政府办法制办时间: 2018-05-28

 峄政复决字[2018]13号

    申请人:刘*光,男,55岁,户籍: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乱沟村***号,身份证号:3704041963090****6,

    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兴南里**号楼东单元*楼东户,工作单位:无,电话号码:133****3666。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波,工作单位: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卢冉,工作单位: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公(吴)行罚决字[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枣庄市人民政府将刘春光申请复议一案转交本机关,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峄公(吴)行罚决字[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留迟后赔偿权利)。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满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退伍老兵安置问题和同在一微信群的战友8人去济南市和北京市信访和实名举报,途中被被申请人以明知国家重大会议期间仍到北京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为由,于2018年3月4日到2018年3月19日在不允许申请人即时复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执行拘留15天,被申请人属于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2018年03月04日对刘春光寻衅滋事一案,决定给予刘春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查,刘春光在枣庄市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终结性意见的情况下,明知在国家重大会议期间仍到北京进行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其个人诉求,刘春光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刘春光的陈述和申辩、齐德生陈述、马仕民陈述、马世中陈述、接访人员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峄城区民政局《关于刘春光反映退伍安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枣庄市民政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二、该案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三、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公正。刘春光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春光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合理、合法、量罚公正。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刘春光因为对退伍安置问题不满意,和同在一微信群的战友8人(峄城区5人、薛城区3人)从枣庄出发去北京进行非访,2月27日在北京梧桐林美食一条街被峄城区吴林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底阁镇工作人员找到,后驻京值班室人员、峄城区及其他镇街工作人员赶到,对刘春光等人进行劝返,刘春光情绪激动,与其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仍不愿返回枣庄,声称到陶然桥附近住下,准备第二天到国家信访接待室刷身份证进行信访,但有两名战友栗涛、齐德生同意返回并已跟随工作人员返回枣庄。后经劝说,刘春光同意就近找宾馆入住,但要求工作人员报销路费才考虑返回。工作人员将自己身上带的钱给了刘春光,并打欠条后才将刘春光等人劝上车。2月28日凌晨三时许,工作人员将刘春光、马士中、马仕民三人连夜安全带回峄城。峄城区公安分局以刘春光寻衅滋事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刘春光认为处罚行为严重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二、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本案件有吴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吴峰的报案笔录(1份)、刘春光的询问笔录(1份)、齐德生的询问笔录(1份)、马士中的询问笔录(1份)、马仕民的询问笔录(1份)、峄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田源的询问笔录(1份)、枣庄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刘希国的询问笔录(1份)、古邵镇政府工作人员孟祥亮的询问笔录(1份)、底阁镇政府工作人员张平的询问笔录(1份)、坛山办事处工作人员孙言伟关于刘春光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底阁派出所工作人员秦守军关于刘春光非访的情况说明(1份)、吴林派出所工作人员张广军关于刘春光非访的情况说明(2份)。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刘春光非访的事实,且证据充分,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二:本案件有受案登记表(1份)、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1份)、行政处理审批表(1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受案回执(1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吴林派出所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关于焦点三:刘春光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情节较重,所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得当。

综上所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对该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作出的峄公(吴)行罚决字[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


供稿: 政府办法制办    来源:政府办法制办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