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吕*开,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兴华村***号,居民身份证号:3704041957050****7联系电话:186****8811
申请人:吕*文,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号,居民身份证号:3704041983121****0
申请人:吕*武,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号,居民身份证号:3704041987071****5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配套的施工范围图”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需征收申请人的房屋。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配套的施工范围图”。但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至今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1、吕新开等三人提交的申请表,没有填写准确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联系、核实申请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回复。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吕新开、吕茂文、吕茂武等三人共同申请对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配套的施工范围图公开的申请表后(邮寄方式),经审查发现申请表中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表留存的申请人的通讯地址与申请材料中身份证复印件的住址不符,无法核实真实性;(2)申请表中登记的联系电话18612598811,经多次拨打,一直无人接听;(3)此后,被申请人接到了号码为18810815764的手机拨打被申请人电话,询问吕新开等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进展情况,并自称是吕新开等人的代理律师,但是当被申请人要求其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时,此人拒绝提供,导致被申请人无法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无法对其回复。
2、吕新开等三人在填写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时,未写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用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和申请公开事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的形式和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兴华居片区(通盛御河花园片区棚改项目二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配套的施工范围图”。201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至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